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人民防空為人民的理念,規范人防工程內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的安裝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并按照《遼寧省發改委關于印發遼寧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的相關要求,結合我市人防工程實際,現將在人防工程內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1.在人防工程內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的,由充電設施使用人依法操作,無需報請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備案。
2.在人防工程內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所需要的設備、材料、施工等應符合國家相應標準。
3.新建人防工程項目需統籌考慮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單位應在設計施工階段預留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專用配電箱和管線,以滿足用戶裝表、接電需求及電力部門供電要求。
4.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管線需穿越人防工程圍護結構、防護密閉隔墻、密閉隔墻(以下簡稱人防防護結構)的,應利用工程備用預埋管,并按要求做好防護密閉處理。確需在既有人防防護結構上開孔的,須由人防工程使用單位委托專業設計單位出具改造方案后施工,或參照現行國家建筑標準設計圖集《防空地下室電氣設備安裝》執行。
5.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使用人在安裝和日常使用期間應自覺遵守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相關規定,按照“誰所有、誰負責”原則,承擔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6.人防工程使用單位應積極支持配合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使用人辦理申請改造、安裝等工作,并監督施工單位按要求規范施工。在日常使用中,人防工程使用單位要加強巡檢巡視,協助并監督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使用人履行安全責任。
7.人防主管部門應加強監督管理,在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安裝使用過程中出現惡意破壞人防工程防護功能的,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和單位的責任。
8.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安裝完成后,人防工程使用單位要將相關資料進行留存備查。主要包括使用人登記資料;安裝施工單位資料;改造方案(如需改造);線纜穿越人防防護結構的節點照片;線纜走向布置及固定照片;帶充電樁的車位照片等。
9.本通知所指新能源汽車是指技術參數符合國家標準規范的小客車,不包括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非標電動四輪車、載重電動車等。